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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9章 暴力执法 (1/2)

文/末家大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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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说贪官杀了就行,管它是不是这个案子牵扯到的,杀了就大快人心。

但是这种胡乱作为也是一种暴力执法。虽然有肃清贪官的正面作用,但是其后果不堪设想。

朱元璋那样从严打击,当时也有一个好处,侵吞公共财产者行贿者与受贿者同样从严处理,无论行贿者,还是受贿者或者侵吞公共财物者,都要考虑一下,即“小人见而非心必省”,即非法所得的收入是否抵得上未来的风险成本,这在当时改变社会风气上,很有好处。

关于郭桓案的起因,《大诰》也有记载,题为《卖放浙西秋粮》:“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,合上仓四百五十万石,其郭桓等止收陆拾万石,上仓钞八十万锭入库,以当时折算,可抵二百万石,余有一百九十万未曾上仓。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伍拾万贯,致使府县官黄文等,通同刁顽人吏沈原作弊,各分入己。”

另有第四十九条,题为《郭桓造罪》:“造天下之罪,其造罪患愚者,无如郭桓甚焉。其所盗食粮,以军卫言之,三年所积卖空,前者榜上若欲尽写,恐民不信,但略写七百万耳。若将其余仓分,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,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,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,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,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,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,除盗库见在宝钞金银不算外,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,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共折米算所废者,二千四百余万精粮。

古今贪有若是乎!郭桓不才,乃敢如是,其中所分入己者几何,罪及同谋愚顽者,生死纪必枚焉,空仓廪,乏府库,皆郭桓为之。”

如今我们把元代《大诰》的记载,心平气和地进行逻辑分析,财税系统当时的管理有弊端这一点,并没有疑问。

明代的农业税分夏税和秋粮,有实物部分,也有交纳钱钞的。洪武时的税额,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,民田减二升,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,没官田一斗,而浙西的官民田,因是籍没张士诚及富民田以为官田,以私租簿为税额,一亩有税收二、三石的。

洪武时,苏州一府秋粮便有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,其中民粮只占十五万石,其余都是官田的税粮。而浙西也是重税的地区,杨宪为司农卿时,以浙西地膏腴,增其赋,亩加二倍,所以苏松浙西这个地区历来是重税区,实际上收不到那么高,所以账面上的税额与实际上仓的税额,这中间有很大的差额。

仓库的管理上当然有弊端,自然有盗卖公粮的,因为征收时又有鼠雀耗之类超额的部分,又有因灾减免的部分。

所以到了户部那儿只能是一笔糊涂账,而朱元璋一认真,把账面的记录与实有的核对起来,几年积叠下来其中当然有一个巨大的亏空额。

他把这个亏空额,不论自然损耗和存储的货损,都看做郭桓以下户部及地方上的各级官员们的贪污,而且自上而下地一律追赃,所以才会出现中人之家以上,大抵皆破产的局面。

因为经手税粮的粮长都是当地中人以上的富裕人家,朱元璋那样刨根究底去追赃,而且在事实也采用刑讯逼供之下,体现那么多被牵涉的人等,自然就最后多了去了。

如果仔细追究事件端倪,其中错案、冤案以及把案情扩大化的相当多,这个问题当时便有人提出了。

据《明通鉴》在洪武十八年,元月,便有“御史余敏,丁廷举等以为言,上乃手诏列桓等罪状,敏等又言:‘桓所妄指,皆法司逼令招供,遂成冤狱。”

上叹曰:“朕诏有司除奸,顾复**扰吾民邪?’乃榜桓罪示于天下,而论右审员吴庸等极刑以压天下心。”

案子要定,借机公报私仇,搞冤假错案的酷吏也要定罪。

《明史刑法二》称朱元璋“所用深文吏开济、詹徽、陈宁、陶凯,后率以罪诛之。”

这里是集中讲这些酷吏的下场,实际上他们是在不同时期因各自的原因而被杀,从郭桓案讲,朱元璋杀人是多了一些,然而从整体上看,财税系统如此狠狠地整顿下,吏治情况会有所改善,因为这个系统本来便是一笔糊涂账,这方面的弊端,在宋元以来便是如此。

朱元璋在《大诰》的第三条,《胡元制治》中便讲到另一个户部侍郎张易,朱元璋说:“朕今所任之人,不才者众,往往蹈袭胡元之弊,临政之时,袖手高坐,谋由吏出,并不周知,纵是文章之士,不异胡人,如户部侍郎张易,进以儒业,授掌钱谷,凡诸行移,谋出吏,己于公廨,袖手若尸,入奏钱粮,概知矣。朕询明白,茫然无知,惟四顾而已。吁!”

朱元璋也是意识到,官儿不具体管事,实际事务的操作层面,都是吏胥们一手包办,官实际上管不了吏,反而为吏胥们所左右,离开了吏胥,官儿反而一事无成。

领导事实太官僚了,不依靠中层干部基层办事人员,他局面打不开。

对于这种情况,他虽极端不满,但也无可奈何,说他自己“虽朕竭语言,尽心力,经岁不能化矣,呜呼!艰哉!”

所以一旦他发现官儿能惩治恶吏者,便拍手称快。《明通鉴》载:“洪武九年(公元一三七六年)九月,中书省奏福建参政魏鉴,瞿庄笞奸吏致死,上赐玺书劳之曰:‘君之驭臣以礼,臣之驭吏以法。吏诈则政蠹,政蠹则民病,朕尝著令,凡吏卒违法,绳之以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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