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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9章 吏治清明 (1/2)

文/末家大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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蒙元帝国事实上并不是以自己的蒙古传统和文化,在管理和治理汉人此前三千多年的文明社会。

即使是忽必烈都清楚的意识到,华夏文明的根基深厚,历史久远,文化内涵丰富。

面对如此巨大的汉人世界,是用血腥残暴的手段打压,还是兼容与包容政策,这就是蒙古族一群统治者即将面临的抉择。

和事实上比,蒙古人意识到没有文化和技术,就意味着落后和愚蠢的社会格局。

它们不得不启用汉人,但是也不真正的给汉人地位和权力。

事实它也不搞民主和法制,还是在维护一小撮蒙古贵族,色目人(外国人)贵族,北汉人(金人)贵族的权力。这导致它的法律全部形同虚设,后期确立的法典都是书面教条,现实社会一群官僚还是我行我素,目无王法至极。

在管理地方民众,它们利用手里的权利极尽手段掠夺,让自由民变成佃农,这样就可以终身压迫与剥削,贩卖人口和抢占民财。

这种不科学的潜规则行径,事实就是阳奉阴违,说一套,另外搞一套的作为。

事实胜于雄辩,最终它的见识不开明,管理其实很混乱,做人其实很小气,行事事实很愚蠢的执政方针,导致它的政权彻底失去了掌控汉人民心的最后机会,也导致最后它被明朝给事实取代。

所以,作为穿越而来的铁木真,我规定三个基本法条。

首先就是土地国有,民众只有耕种和使用权,期间不是因为自然和意外死亡,不得易主,一切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正常。

民众经过劳动所得的私有财产受到保护,任何以各种借口侵占和使用了不归还的行为,都以欺诈和掠夺罪定价论处。

再就是规定地方官的行为守则九条,不得占用民地修造私宅;不得使用民众生产生活工具;不得扰民,欺民,抢占民女,和民宅;不得以各种借口压榨民财,夺取物资;不能在任上收授贿赂和进行从商的活动。

在执法管理过程中不能偏私舞弊和违法乱纪。

在管理地方政务时不得拖延时间和置之不理。

在选拔地方人才时需要具备一切条件,不得因公废私举荐自己的亲属家眷......这一些法条公布后。所有蒙古贵族人等都脸上背上出虚汗。

只要违反官吏自律九条的,直接停职查办,轻则降级,重则罢官抄家,发放边关修造民防工程,永不录用。

并且我铁木真取消了王候世袭的制度。

后辈继承父业时降级听用,其余之盾子孙都需要自己经过官府每年我的科举考试,来进入人才选拔的机制。

任何官吏,但凡能力和人品,学识和经验不合适为官的两年后会被就地免职。

任上无业绩的官员,导致民冤和冤狱的,降低官职等级和罚没薪水处理,严重的还要入狱受审。

在这里,可以说蒙元帝国的地方治理,比其它朝代我的管理要严格。

在州设立州衙,专门接受地方民众告官的案子。

这里不设门槛,不立酷刑。

但凡是下一级结案,处理有误,其后越级上报的只要有理,概不追责。

州府会有四个刑部官员四个经济官员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,这里的府衙有八个公堂,分立大院之内四处。

所以处理案件的过程是很快的,几乎一天就能把当天受理的所有案件审理和处理下去。

有错案的,下发重断。有冤案的重新开始审核。

于是民生得到了公理,社会才真正有了和谐。

哪些地方官欺男霸女,抢占民财我的事情不敢有人去做。

以前是有法他们还是照做不误,因为官府有法不去执法,民去告官还被毒打和驱逐。

元代,官官相护,贵族商贾利益共享,融为一丘之貉,民生疾苦,无处伸冤。

这种事实历朝都有,不过是严重程度略有不同。

在法制清明此后,文明社会才得以彰显其发展潜力。

在元代选拔人才上,借鉴唐朝武则天时代的选拔手法,除了文学行政类的人才大量经过选拔外,工匠制造类的,地方经济管理,技术类的人才都开辟途径,实施任用。

人才必定还是多方面的一种人才,而不是仅仅懂得四书五经的就是人才。

一个帝国的地区治理,水利,湖泊的改造和利用,山林和河道资源的采用,这都需要人去合理开发,合理再生资源体系。

所以地区郡县的官员一般会有四个,一个是行政主管官员,一个是地方财务官员,一个是商务官,一个是建设官。

此外州设立都尉府,也就是地方军事高官,负责管理地方城市治安,训练兵勇,征集民夫修造等项。

地方军队,无论是蒙古千户制下的兵勇,还是汉人的城市驻守治安兵,都实现就地开荒屯田制度,平时耕种牧鱼狩猎,战时就是士兵。

他们实现一半靠自己,一半靠地方经济税收来扶持的手段。

国家只是在军备和兵器后勤方面给予控制和配制。

所有战将士兵的盔甲,盾牌,武器,弓箭,战马等,全部是国家按照军队的基本要求配发。

地方王候没有打造武器的权力,民间除了狩猎武器可以公开买卖,军械是不得民间打造和贩卖的。一旦发现会从重治罪。

并且规定了官吏府衙的规格,仆从人数,公堂刑具的大小规格数量等等。

从各方面都在落实官吏的管理细则,避免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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